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完善我馆职工的请假制度,保证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馆具体情况,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请假的种类分为:探亲假、病假、事假、丧假、工伤假。婚假和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丧假、工伤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病假、事假及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请病假,并须附上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非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应由校医院审核并加盖校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 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办理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给予事假。
第五条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一个月内请假1天以上的,月岗贴按以下公式核减:
扣发金额=月岗贴÷30×请假天数
(二)全年请假1天以上的,年终绩效按以下公式核减:
扣发金额=年终绩效÷365×请假天数
(三)连续病假15天以上的,停发相应的岗贴和一个月校级岗贴。
(四)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月停发岗贴和校级岗贴。
(五)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根据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经学校医院认定,校人事部核准后,可办理劳保手续。劳保期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个月内请事假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停发相应的岗贴和当月校级岗贴。
(七)因出国出境探亲访友的事假,停发工资和各项津补贴。
第六条 经图书馆批准参加各种学历、学位学习者,因学习请假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职工,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只能在节假日进行。假期结束超过15天(含15天)未回学校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九条 各种请假在7天以上的,均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章 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本人应提交《武汉大学图书馆请假审批表》。婚假、病假、产假、工伤假,还须提供有效证明。职工申请各类假及各级领导批假,都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请事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天须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4-7天须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馆长审批;8-14天须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馆长或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并报校人事部批准;15天以上由人事部报主管校长审批。1天以上的事假须报图书馆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请病假3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7天须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8-14天须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馆长审批;15天以上须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由馆长或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并报校人事部批准。3天以上的病假须报图书馆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请其它种类假的,在规定假期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图书馆党政办公室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程序审批和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外出公差须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馆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外出公差须报主管馆长批准,副馆长、副书记请假或外出公差须报馆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在离岗后24小时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为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请假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按请事假程序审批,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七条 假期期满,请假当事人须按时返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图书馆党政办公室销假。因私事出国(境)人员须到校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凡未及时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第四章 超假、旷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遇紧急情况但又未按第十四条规定补办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或超过规定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请各类假,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权限审批,各级负责人均不得越权审批。因越权批假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请假或擅自离岗、超假、旷工,所在部门不向图书馆党政办公室报告的,将对该部门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日常考勤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图书馆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须做好日常考勤登记,于当月底在部门内公布,并将考勤汇总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图书馆党政办公室,图书馆党政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二十三条 短时间的事假,累计7小时为1天,记在考勤表内。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存不补。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馆考勤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岗贴是指由图书馆按照职工的岗位等级、职称和职务按月发放的岗位绩效和月度绩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武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1〕8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图书馆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图书馆职工请假及考勤办法》(武大图馆字[201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图书馆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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