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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 【字体:
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武大人字(2004)77号
作者:武汉大学    人事工作来源:武汉大学    点击数:2969    更新时间:2010-12-9    

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试行意见》(鄂人[2001]8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考核要坚持民主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及岗位考核相结合。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做到准确合理地评定考核等次,通过考核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全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

三、考核的内容、等次和优秀比例

(一)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考绩为主。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含学术道德)方面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精神;绩,是指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完成情况;廉,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1.本年度内出现工作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失误的;

2.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

3.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含5天),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

4.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师,所带学生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5.本年度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2.未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3.违反校纪、校规,虽未受处分,但造成影响的;

4.受党内、行政警告处分的。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1.教学人员工作中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政策,并有定论的;

3.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直接责任的;

4.旷工超过5天,政治学习、重要集体活动有5次以上(含5次)无故不参加的;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以院、部为单位进行核定,优秀总体比例控制在15%。其中,教师为16%;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为14%;其他人员为12%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以学院、部、处为单位,进行考核。

(一)考核程序

1.召开动员会。传达考核文件,布置考核工作;

2.个人述职、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和民主测评;

3.学院、部(处)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批。确定考核等次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群众测评、领导评价等因素综合决定,群众投票仅是决定考核等次的一个因素;

4.学校考核委员会审批考核结果;

5.考核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考核方法

1.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考核;

3.各单位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4.个人要认真做好年度自我小结,如实填写《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5.各单位确定考核等次,要严格按学校优秀等次标准掌握,不得突破;

6.各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后,应予以公示三天,无异议后,被考核人在《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名,报学校考核委员会;

7.校考核委员会对各单位确定的考核等次进行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员职级晋升等挂钩。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年终发给一次性奖励(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各单位从校内岗位津贴或奖金中予以体现,不再直接与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挂钩。

1.公派出国()人员超期的,按武大人字[2001]1号文《武汉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的第九条执行。

2.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只针对本校在册在国外攻读学位职工的直系亲戚,一般只能在寒暑假进行,探亲假为3个月。在办理探亲手续的同时,学校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及福利待遇。探亲按时回校工作的,补发3个月工资,探亲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探亲期间在境外的医疗费用自理;探亲超期3个月以上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他要求探亲的职工(学校按事假处理),只能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并停发工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假期结束按时回校工作的,学校补发假期工资;假期结束超过15(15未回学校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出国(境)旅游的职工,原则上只能在节假日进行,节假日结束超过15(15未回学校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各用人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上报学校人事部,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违纪职工未能及时处理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等协议,截留不在岗职工的工资、津贴等,一经查实,以私分公款论处,并按截留金额从学校下拔给单位的岗位津贴中加倍扣除,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从停发工资的下个月起一律停发岗位津贴;不享受学校年终福利待遇。

7.三年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职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其中,攻读硕士前已参加工作人员、博士、博士后新录用人员,参加正常考核;部队转业、复员人员到学校工作的,参加正常考核。

(二)借调人员和单位派出在国内进修、学习、培训的教职工,由原单位根据协议或合同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借用人员的考核意见由借调单位提供。

(三)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校工作或其它形式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四)出国出境访问、学习、探亲的教职工,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五)落聘、待岗、下岗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不进行考核。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办法中未尽事宜或有异议的,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工作录入:邵敏    责任编辑: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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