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了有效利用办学资源,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置换住房原则 (一)置换住房应遵循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所制定的相关政策; (二)教职工置换住房,应坚持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教职工享受置换住房政策采取自愿的原则,其前提是退还学校现住房。 二、置换住房的对象和条件。 (一)置换住房政策适用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全民所有制教职工。包括:①无房户;②现住在非售住房中的教职工;③现住可售住房,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教职工。 (二)教职工职务职称按《武汉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武大字[2003]39号)文件第十五条核定。 (三)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实际住房现状,学校向校外置换住户定为2000户,无房户和非售房住户优先。教职工享受置换住房获得优惠从文件颁发之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 三、置换住房补贴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的教职工退出校内住房,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无房职工货币补贴外(计算时间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补贴文件见武大字(2003)39号、40号),学校另按户给予置换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无房职工货币补贴,按《武汉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武大字[2003]40号)文件规定计发。 (二)学校置换住房补贴标准:正高职每户6万元;副高职每户5万元;中级及以下每户4万元。校内双职工按该户职称、职务最高一方计算。 四、补贴发放办法 (一) 学校按户给予的置换住房补贴在教职工签订退出校内住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二) 1998年底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无房户货币补贴,在教职工签订退出校内住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三) 1999年1月至2002年12月的逐月补贴,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年度计算,在教职工签订退出校内住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四) 2003年1月1日以后的无房户货币补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五、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领取置换住房补贴时必须同学校签订退出校内住房协议书。退房协议必须有校内一名在职教职工担保,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退出校内住房。如教职工不按学校规定的退房期限退出现住房,学校将从该职工综合收入中扣除已享受的补贴款(包括置换校内住房补贴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无房户货币补贴),并按届时的市场租金收取现住房房租。 (二) 住房购房款、预付房款及住房租赁保证金(不计息,不增值)在教职工签订退出校内住房协议后,交还校内原住房时一次性退还。 (三)已享受置换住房补贴的教职工,若今后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按国家货币化补贴政策规定的控制面积标准计算面积差额补贴,按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放。 (四)教职工在领取置换住房补贴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定个人住房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领取置换补贴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从本人每月综合收入中扣除已享受的学校置换补贴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无房户货币补贴,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五)教职工享受置换住房补贴后,从享受补贴之日起,应在学校工作满五年,若工作年限未满调离学校,应退还除国家规定的货币补贴之外的学校置换补贴款(含贴息)。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执行时间到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七、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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