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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职工年度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053 更新时间:2021-5-10 10:31:46 文章录入:业务宣传 责任编辑:业务宣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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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正评价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职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职工履职尽责热情,并为教职工岗位调整、续订聘用合同等提供依据,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图书馆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馆在编在岗人员。 二、考核原则 1.年度与绩效一体考核。通过一次考核,获得图书馆绩效考核与学校年度考核结果,学校考核优秀人员原则上从图书馆绩效考核A等次(即奖励考核等次)中产生。 2.分级分类考核。按照不同的管理岗位岗级和类别进行分级分类考核,各级各类人员学校优秀比例原则上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图书馆绩效考核A等次控制在30%以内。 三、考核组织 1.成立图书馆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全馆考核工作。党委书记、馆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其他馆领导任委员。 2.各内设机构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部门主任、党支部书记、工会委员和群众代表等人组成。 四、考核办法 1. 图书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 2.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小组要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馆党政办公室备案。馆领导指导分管部门的考核工作。 3.馆务会成员由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由群众评价、馆务会互评、考核委员会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群众评价占40%,馆务会互评占30%,考核委员会评价占30%。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A等次: (1)被投诉或举报并查实的; (2)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3)管理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意识形态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含5天),或病假15天以上的(含15天); (5)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应评定为C等次: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 (2)旷工2次,或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图书馆大会5次以上的; (3)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馆内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当年。 五、考核程序 1.职工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级考核组织通过组织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3.考核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审议年度考核结果,并公示。 4.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 六、附则 本办法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图 书 馆 2020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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